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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徐道平、刘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道平,刘志文,徐道平,刘志文,徐道平,刘志文,徐道平,刘志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1379号申请人:徐道平,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担保人:何江平,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申请人:刘志文,男,199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申请人徐道平诉被申请人刘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道平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人民币9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刘志文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何江平以其所有的皖B×××××小轿车为申请人徐道平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徐道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何江平的皖B×××××小轿车。二、在人民币9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刘志文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雁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耿韵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