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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民初3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恩施市第三实验小学与代尚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市第三实验小学,代尚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3500号原告:恩施市第三实验小学,住所地:恩施市土桥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2801421068239X。法定代表人:徐福来,系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友鑫、王婷婷,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代尚秀,女,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市第三实验小学诉被告代尚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施市第三实验小学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代尚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市第三实验小学申请撤回对被告���尚秀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恩施市第三实验小学撤回对被告代尚秀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恩施市第三实验小学负担。审判员  陈雪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