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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6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海立与李玉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立,李玉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6民初193号原告:刘海立,女,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被告:李玉,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刘海立与李玉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刘海立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海立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海立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光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赵邑洲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