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执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何仕国与向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仕国,向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01执1422号申请执行人:何仕国,其余略。被执行人:向兵,其余略。本院在执行何仕国与向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仕国与被执行人向兵于2017年5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对(2017)黔2301执142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301执14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洪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吴启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