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第一支行与毛祖虎、吕琼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第一支行,毛祖虎,吕琼琼,肇庆市碧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116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第一支行,住所地肇庆市端州五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895280786P。负责人:李伟军。委托代理人:魏涛、李卫东,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第一支行员工。被告:毛祖虎,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吕琼琼,女,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阳县。被告:肇庆市碧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工农北路34号7楼,组织机构代码79119201-X。关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第一支行诉被告毛祖虎、吕琼琼、肇庆市碧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3月29日将《端州区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送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第一支行,通知其应在七天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并告知逾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法律后果。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第一支行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董炽文审 判 员 李晓萍人民陪审员 陈雁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羽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