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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执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童健与被申请人攀枝花市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健,攀枝花市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保58号申请人:童健,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申请人:攀枝花市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老街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20868799B。法定代表人:赵中伟,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童健与被申请人攀枝花市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仁和区攀枝花市大道南段X号X幢X单元X号、X幢X单元X号、X幢X单元X号、X幢X单元X号、攀枝花市仁和区宝灵寺巷X附X号、X附X号、仁和区攀枝花大道南段X号附X号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申请保全的仁和区攀枝花市大道南段X号X幢X单元X号、X幢X单元X号、X幢X单元X号、X幢X单元X号、攀枝花市仁和区宝灵寺巷X附X号、X附X号、仁和区攀枝花大道南段X号附X号房屋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玉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