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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1098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某,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春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雅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