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1098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某,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春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雅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