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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晓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2刑初31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晓同,又名杨晓园、赵德刚,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工人,住黑龙江省同江市。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3月25日被集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0月20日被同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3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7]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晓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雨薇,被告人杨晓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晓同步行至荥阳市王村镇房罗村关公庙,将庙门门锁撬开后进入庙内,将功德箱内的十元左右的现金盗走。2、2016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晓同步行至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大李村李氏宗祠,将宗祠内送子观音手处的三十七、八元现金盗走。随后步行至赵坡新村土地庙,将庙内桌子上及功德箱内的二十元现金盗走。3、2016年10月20日晚上,被告人杨晓同步行至荥阳市贾峪镇槐林村村东口的关帝庙,从门下钻进庙内,将功德箱内二百元左右的现金盗走。4、2016年10月26日晚上,被告人杨晓同步行至荥阳市王村镇邢村的火神庙,将功德箱内一百元左右的现金盗走。随后步行至留村王爱丽经营的商店,将门板踹开钻进商店内,将店内六百元左右的现金盗走。现被告人杨晓同已退出全部赃款。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杨晓同的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检查笔录、被告人的年龄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据此认定被告人杨晓同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杨晓同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杨晓同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晓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晓同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晓同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晓同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杨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楚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