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11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毛雪兴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雪兴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11刑初238号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雪兴,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籍贯: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住福州市晋安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柯松江、高鹏,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雪兴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宁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雪兴及其辩护人柯松江、高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毛雪兴驾驶闽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福州市晋安区秀峰路最左侧机动车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秀峰路蓝山四季路段人行横道前的导向车道时,因前面的闽A×××××号小面包车减速行驶,毛雪兴驾驶闽A×××××号小型普通客车向右变更到中间机动车道行驶进入该人行横道后,超越左侧车道同向行驶的闽A×××××号小面包车时,遇被害人黄某2之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在该人行横道北侧边上由西往东方向斜过道路,双方避让不及,闽A×××××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前门中偏上部与无牌电动三轮车右方向手把上手套的外侧发生碰撞,造成无牌电动三轮车驾驶人黄某2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晋公交认字[2016]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毛雪兴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黄某2之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毛雪兴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9万元,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调查表、更正说明、送达凭证、110接警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单、保险单、电动三轮车合格证、保修票据、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查询结果、诊断书、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调处委托书、鉴定聘请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结论送达及告知书、抓获经过、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黄某1的证言;3、被告人毛雪兴的供述;4、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6]病鉴字第23号鉴定意见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6]车痕鉴字第2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2016]车检字第803号、第804号、第805号检验报告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交通事故视频监控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雪兴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雪兴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雪兴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毛雪兴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毛雪兴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毛雪兴系过失犯罪,又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为轻微,请求法庭酌情予以从宽处罚。综上所述,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毛雪兴从轻处罚并予以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毛雪兴驾驶闽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福州市晋安区秀峰路最左侧机动车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秀峰路蓝山四季路段人行横道前的导向车道时,因前面的闽A×××××号小面包车减速行驶,毛雪兴驾驶闽A×××××号小型普通客车向右变更到中间机动车道行驶进入该人行横道后,超越左侧车道同向行驶的闽A×××××号小面包车时,遇被害人黄某2之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在该人行横道北侧边上由西往东方向斜过道路,双方避让不及,闽A×××××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前门中偏上部与无牌电动三轮车右方向手把上手套的外侧发生碰撞,造成无牌电动三轮车驾驶人黄某2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晋公交认字[2016]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毛雪兴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黄某2之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毛雪兴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9万元,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毛雪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调查表、更正说明、送达凭证、110接警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单、保险单、电动三轮车合格证、保修票据、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查询结果、诊断书、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调处委托书、鉴定聘请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结论送达及告知书、抓获经过、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审前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郑某、黄某1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交通事故视频监控资料和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6]病鉴字第23号鉴定意见书及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6]车痕鉴字第2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2016]车检字第803号、第804号、第805号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雪兴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毛雪兴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毛雪兴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毛雪兴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49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其居住地福州市晋安区司法局认为被告人毛雪兴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毛雪兴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毛雪兴从轻处罚并予以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毛雪兴在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雪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洁人民陪审员  陈国焕人民陪审员  林秀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燕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