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高有起与高洪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有起,高洪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358号原告高有起,男,1939年11月28日生,住长岭县。被告高洪武,男,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有起与被告高洪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孙景富人民陪审员 孙天光人民陪审员 艾春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于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