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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高有起与高洪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有起,高洪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358号原告高有起,男,1939年11月28日生,住长岭县。被告高洪武,男,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有起与被告高洪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孙景富人民陪审员  孙天光人民陪审员  艾春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于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