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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行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饶凤莲与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凤莲,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初523号原告饶凤莲,女,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3号。法定代表人彭聪恩,区长。原告饶凤莲不服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顺府行复〔2017〕156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饶凤莲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凤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饶凤莲负担。审审 判 长  吴嘉敏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人民陪审员  郑绮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明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