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国与被执行人吴兴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决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豫1727执146号被拘留人吴兴国,男,194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金铺镇大吴村大吴庄60号。本院在执行李国与吴兴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拘留人吴兴国拒不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拘留人吴兴国拘留15日。拘留执行时间为:2017年月日至2017年月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批员:肖俊涛执行员 :黄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