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365号原告:王某某,女,1969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李某某,男,1971年12月3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