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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365号原告:王某某,女,1969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李某某,男,1971年12月3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