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财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海燕申请庆安摩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海燕,庆安摩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丙成,隋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财保79号申请人:陈海燕,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申请人:庆安摩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伟忠,职务经理。被申请人:杜丙成,男,住址庆安县。被申请人:隋丽萍,女,45岁,住址庆安县。申请人陈海燕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庆安摩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000,000.00元予以冻结,其提供了李会艳在二小学x厢房156.91平方米商服楼、李景云4**.72平方米别墅住宅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庆安摩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000,000.00元;二、查封李会艳在庆安县第二小学x厢房156.91平方米商服楼;三、查封李景云所有的在庆安县庆和社区丘地号xxxx-xx-x号404.72平方米别墅住宅楼。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被申请人庆安摩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赞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