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财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余英、程昌进申请虞洪权郑松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英,程昌进,周明,郑松,黎敏,姚联才,虞洪权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财保273号申请人余英,女,汉族,个体经营者,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程昌进,男,汉族,个体经营者,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周明,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长寿区。被申请人郑松,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黎敏,女,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姚联才,女,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虞洪权,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余英、程昌进为与被申请人周明、郑松、黎敏、姚联才和虞洪权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周明、郑松、黎敏、姚联才和虞洪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自愿为其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明、郑松、黎敏、姚联才和虞洪权价值8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