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湖南冷水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伍玉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桂生,谢凤娥,刘海华,伍玉阳,易军,李文彬,湖南生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2244号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永庚,该社理事长。被告吴桂生,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冷水江市。被告谢凤娥,女,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吴桂生之妻。被告刘海华,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冷水江市。被告伍玉阳,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冷水江市。被告易军,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冷水江市。被告李文彬,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冷水江市。被告湖南生源工贸有限公司。地址:冷水江市金竹山乡当正村。法定代表人刘海华。2016年11月21日,本院受理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桂生、谢凤娥、刘海华、伍玉阳、易军、李文彬、湖南生源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5月1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桂生、谢凤娥、刘海华、伍玉阳、易军、李文彬、湖南生源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桂生、谢凤娥、刘海华、伍玉阳、易军、李文彬、湖南生源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袁 首人民陪审员 谢毛华人民陪审员 谢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晏 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