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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81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林益局、梁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益局,梁诚,梁京将,林益局,梁诚,梁京将,林益局,梁诚,梁京将,林益局,梁诚,梁京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81执81号申请执行人林益局,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梁诚,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梁京将,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本院在执行林益局与梁诚、梁京将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6)桂1081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梁诚、梁京将向申请执行人林益局支付赔偿款项3021.47元��经本院做其思想工作,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据此,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市人民法院(2017)桂1081执81号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农堂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景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