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24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杨仕莲、曾凡银等与刘婧、俞在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仕莲,曾凡银,刘婧,俞在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751号原告:杨仕莲。原告:曾凡银。被告:刘婧。被告:俞在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仕莲、曾凡银与被告刘婧、俞在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仕莲、曾凡银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仕莲、曾凡银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仕莲、曾凡银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仕莲、曾凡银负担。审判员  罗学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 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