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宁恩圃、卜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恩圃,卜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312号申请执行人:宁恩圃,女,195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卜骏,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宁恩圃与卜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恩圃申请被执行人卜骏依据(2016)津0103民初35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2017年1月1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卜骏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社保可供执行。至今,被执行人卜骏未向申请执行人宁恩圃清偿债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2016)津0103民初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耀辉代理审判员 王 宁代理审判员 刘 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