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耿炳勤申请金喜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炳勤,金喜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2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耿炳勤,男,现住黑龙江省同江市。被执行人金喜成,男,现住肇东市。本院在执行耿炳勤申请执行金喜成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肇商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截止到2017年5月1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标的额为43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耿炳勤诉金喜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强审判员 郭瑞江审判员 刘德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文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