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梁小林与陕西晟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小林,陕西晟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202号申请执行人:梁小林,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晟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经济开发区新型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许罗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梁小林与陕西晟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人民法院(2016)陕0114民初48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陕西晟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协助申请执行人梁小林办理西安市阎良区供销商住大厦1幢2单元17层21705号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并应承担案件执行费50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梁小林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梁小林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梁小林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二、(2017)陕0114执202号执行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谷翔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