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2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玉庆与薛云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庆,薛云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2民初340号原告:张玉庆,男,194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住淇县。被告:薛云太,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住浚县。原告张玉庆与被告薛云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13日被告因购买猪饲料向我借款5000元,后被告说想改养羊,又向我借款5000元,一年到期还清,并分别给我出具了借据。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查找被告,该地址查无此人,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不明。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故原告所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玉庆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秦海泉审判员 宋丽君审判员 康利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