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锦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颜必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锦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颜必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1786号原告:马鞍山市锦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梅,该公司员工。被告:颜必成。原告马鞍山市锦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颜必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锦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锦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鞍山市锦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马鞍山市锦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梦怡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