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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树国与张显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国,张显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民初464号原告:王树国,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兴,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显丰,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农民。原告王树国与被告张显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王树国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树国以无法找到张显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国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王树国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苗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