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树国与张显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国,张显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民初464号原告:王树国,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兴,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显丰,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农民。原告王树国与被告张显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王树国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树国以无法找到张显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国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王树国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苗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