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24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黄道洋与汪加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道洋,汪加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1114号原告:黄道洋,男,1984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绍友,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加武,男,197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黄道洋与被告汪加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因汪加武在庭审前付清了劳动报酬,原告于2017年5月17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本人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道洋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道洋承担。审判员 金  乃  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晋超(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