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6民初3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与闫秀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闫秀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3676号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理道100号增1号。法定代表人:路长江,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华,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韡,该公司职员。被告:闫秀玲。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闫秀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商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