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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锦川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锦川,杨鲁强,周群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2352号申请执行人:李锦川,男,1959年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杨鲁强,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周群峰,女,1970年6月2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锦川与杨鲁强、周群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丽军审判员  钟 晓审判员  杨 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