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魏亚娟排除妨害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亚娟,魏亚民,魏亚娟,魏亚民,魏亚娟,魏亚民,魏亚娟,魏亚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0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亚娟,女,1973年12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亚民,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再审申请人魏亚娟因与被申请人魏亚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7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魏亚娟申请再审称,魏亚娟有新的证据,即(2015)大民初字第16231号、12675号民事判决、(2016)京02民终7588号、1631号民事判决,及两份报警记录,足以说明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故魏亚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一、二审法院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妥。魏亚娟虽提交了“新的证据”,但并不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故魏亚娟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魏亚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继红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于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史明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