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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民初4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卢龙县林昌联运车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龙县林昌联运车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4041号原告:卢龙县林昌联运车队,住所地卢龙县。法定代表人:潘志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燕云龙,男,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负责人:吴素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鄂宇飞,男,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龙县林昌联运车队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龙县林昌联运车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卢龙县林昌联运车队负担。审判员  乔艳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