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4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雷东与翁兰治、郝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东,翁兰治,郝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4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雷东,男。被执行人翁兰治,男。被执行人郝小平,男。本院执行的雷东与翁兰治、郝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823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翁兰治、郝小平应向申请执行人雷东履行如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雷东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4年8月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保全费920。本案的申请执行费1330元由翁兰治、郝小平共同负担。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翁兰治、郝小平至今未清偿债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郝小平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W99**号“帕萨特”牌小型轿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雷东同意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扣押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郝小平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W99**号“帕萨特”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扣押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尤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