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胡伦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伦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905号罪犯胡伦富,男,汉族,1986年6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惠东县,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伦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被告人胡伦富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渝高法刑终字第1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28年4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22日交付重庆市渝都监狱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胡伦富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胡伦富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总评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胡伦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伦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海波审判员 贾秀春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龚玮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