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4676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新山、黄诺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山,黄诺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676之二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崔桂刚,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申请人:李新山,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黄诺,女,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崔桂刚与被告李新山、黄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津0104民初4676号民事裁定,同日对杨振华名下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房屋进行了查封。崔桂刚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崔桂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杨振华名下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手续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