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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3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廖清水与李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清水,李晓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3887号原告廖清水,公民身份号码×××,住福建省莆田市。被告李晓春,其他不详。原告廖清水与被告李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清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原告廖清水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清水负担。原告预交175元,退还150元。审判员 郎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凡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