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3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廖清水与李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清水,李晓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3887号原告廖清水,公民身份号码×××,住福建省莆田市。被告李晓春,其他不详。原告廖清水与被告李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清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原告廖清水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清水负担。原告预交175元,退还150元。审判员 郎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凡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