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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819号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公园东街516号永辉巴黎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4341865-1。法定代表人:俞裕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杨烨,女,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宗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