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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1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邹天才与付永春、付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天才,付永春,付德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1民初481号原告:邹天才,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南城县,。被告:付永春,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被告付德荣,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原告邹天才与被告付永春、付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邹天才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天才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庭外和解,故向法院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天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天才负担。审判员  谌志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陈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