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邹天才与付永春、付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天才,付永春,付德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1民初481号原告:邹天才,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南城县,。被告:付永春,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被告付德荣,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原告邹天才与被告付永春、付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邹天才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天才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庭外和解,故向法院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天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天才负担。审判员 谌志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陈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