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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6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邴倩姝与雷玉卓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邴倩姝,雷玉卓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6814号原告:邴倩姝,女,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席亚玲,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雷玉卓,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邴倩姝与被告雷玉卓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邴倩姝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邴倩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788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394元。审判员  何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打印:扈艳红校对:王小波年月日送达书记员王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