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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1821黄伟与陈一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陈一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1821号申请执行人:黄伟,男,1967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陈一新,男,1967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伟与被执行人陈一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上述事实,有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及对债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2执18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伟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