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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6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某某、梁某某与申某某、申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426执190号申某某、梁某某:申某某、梁某某与申某某、申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黎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的(2017)晋0426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某某、申某某于2017年5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按(2017)晋0426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月日起)。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诉讼费300元。开户银行:黎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黎城县人民法院账号:466103010300000020882特此通知执行员  王大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一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