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宋美佳与盘锦瀚格管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美佳,盘锦瀚格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4号申请执行人宋美佳。被执行人盘锦瀚格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宋美佳与被执行人盘锦瀚格管业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盘锦瀚格管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宋美佳向本院提供不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盘劳人仲裁(2015)130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闫晓峰执 行 员 王 焜人民陪审员 陈仲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关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