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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申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水芬、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甸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水芬,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甸支行,金伟军,夏雅蓉,柯建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申6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水芬,女,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甸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新甸。代表人:任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赛,系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文明,系该行员工。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金伟军,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夏雅蓉,女,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柯建峰,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再审申请人张水芬因与被申请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甸支行、金伟军、夏雅蓉、柯建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4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水芬以与被申请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甸支行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水芬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水芬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葛继光代理审判员  王晗莉代理审判员  王琦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