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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3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自栋、刘青之、曹步龙、朱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自栋,刘青之,曹步龙,朱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3365号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堂、张成,该公司员工。被告:罗自栋,男,1970年6月10日生,住新沂市。被告:刘青之,女,1973年7月4日生,住新沂市。被告:曹步龙,男,1966年8月12日生,住新沂市。被告:朱松,男,1973年11月24日生,住新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自栋、刘青之、曹步龙、朱松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以被告已将借款偿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平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2元,减半收取726元由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军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家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