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6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隋振学与隋凤丽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振学,隋凤国,隋凤英,隋凤丽,隋凤波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411号原告:隋振学,男,1936年5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隋凤国,男,1959年6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隋凤英,女,1961年6月9日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被告:隋凤丽,女,1967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被告:隋凤波,女,1970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原告隋振学诉被告隋凤国、隋凤英、隋凤丽、隋凤波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振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隋振学负担。审判员  马春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