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民初5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巨能热电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万向鸿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寿光巨能热电发展有限公司,山西万向鸿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5094号原告:山东寿光巨能热电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被告:山西万向鸿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桃园二巷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寿光巨能热电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万向鸿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寿光巨能热电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树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敬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