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民终2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施文美、王庆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文美,王庆玲,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天力彩印厂,童元文,姚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2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文美,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庆玲,女,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工人北路499号。负责人:张辉,行长。原审被告:义乌市天力彩印厂,住所地:义乌市北苑机场路***号。负责人:童元文。原审被告:童元文,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被告:姚丽,女,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上诉人施文美、王庆玲为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及原审被告义乌市天力彩印厂、童元文、姚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14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施文美、王庆玲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但未被准许后,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施文美、王庆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文茹审 判 员  叶金龙代理审判员  黄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