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28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陇洲贩卖毒品暂予监外执行一案决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陇洲,刘陇洲经送交执行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不 予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陕0328刑更1号罪犯刘陇洲,男,农民。2011年12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4年1月27日裁定减刑释放。2015年10月1日因盗窃被陇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5日。2015年12月29日因盗窃被陇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千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被千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羁押于千阳县看守所。罪犯刘陇洲经送交执行后,千阳县看守所向本院提交了千看(2017)02号建议书,以罪犯刘陇洲患有双上肺继发性结核,身体极度虚弱,面临生命危险,以及西安监狱以罪犯刘陇洲患有双上肺继发性结核不予收监执行刑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刘陇洲暂予监外执行。千阳县看守所同时提交了刘陇洲PPD试验结果呈弱阳性的检验报告单1份、CT印象报告单2份、在押人员收监身体检查表1份。经审查查明,罪犯刘陇洲贩卖毒品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了(2016)陕0328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陇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罪犯刘陇洲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了(2017)陕03刑终3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将罪犯刘陇洲送交千阳县看守所执行刑罚。另查,罪犯刘陇洲患有双上肺继发性陈旧性结核等疾病,其肺功能轻度受损。罪犯刘陇洲的病情经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审核,(2017)宝中技审字第18号法医学技术审核意见书审核结果为目前罪犯刘陇洲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条件。本院认为,罪犯刘陇洲的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条件,千阳县看守所关于对罪犯刘陇洲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不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刘陇洲不予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