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冯xx与被告谢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xx,谢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4民初1889号原告:冯xx。被告:谢xx。原告冯xx与被告谢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并承担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按照银行利率计付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08年到2017年期间累计向原告借款40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还款。被告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现归纳如下:2015年,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冯xx人民币40000元整”;2017年5月8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截止今日经核算本人共向冯xx借到款项40000元整”。由于被告未能归还上述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xx支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本院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负担,其中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 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淇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