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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执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满洲里市庆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市庆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执保2号申请人: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法定代表人:邢生华,董事长。被申请人:满洲里市庆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才富学。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幸福公司)与满洲里市庆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庆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通幸福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庆宇公司位于满洲里市相当于人民币72535000.00元的某小区房屋,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7)内07民初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庆宇公司位于满洲里市相当于人民币72535000.00元的某小区房屋。期限为三年。本院审理期间,南通幸福公司因变更诉讼请求提交《申请书》一份,要求根据交更的诉讼请求对原保全申请调整为:扣押、查封未办理房屋买卖网签手续(即:已在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的被申请人庆宇公司相当于人民币37000000.00元的某小区房屋。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幸福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准许对被申请人庆宇公司某小区区相当于人民币37000000.00元的房屋进行保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宝良审判员  董占峰审判员  刘会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宇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