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7民初8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8973号原告深圳市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文某某,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1977年11月21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系公司股东。被告深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戴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深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120340元(人民币,下同)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银行存款120340元(开户行:某某银行深圳市新洲支行,户名:王某,账户:62×××89)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王某120340元的银行存款(开户行:某某银行深圳市新洲支行,户名:王某,账户:62×××89);二、冻结被告深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12034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旭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