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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11刑初119号公诉机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系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并网上通缉,于2017年1月1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赤岗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于广州市珠海区看守所,于同年1月1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解回吉林市看守所。因涉嫌犯诈骗罪,经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25日由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辩护人姜程亮,吉林德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以吉丰检公诉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继伟、代理检察员徐畅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姜程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间,虚构不需要考试就能够办理驾驶证、能快速取得驾驶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1、孙某、张某2、姚某、张某3、吴某、李某1、徐某、张某4、李某2、连某、杨某等12人人民币99900元。所骗得赃款全部被张某挥霍。公诉机关认为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事实:1、被告人张某曾任驾校教练,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间,向同为驾校教练的张某1、孙某、张某2、姚某、张某3、吴某、李某2、徐某8人虚构向其交纳人民币3000元至3500元不等能不需要考试就直接办理驾驶证的事实,张某1、孙某某、张某2、姚某、张某3、吴某、李某1、徐某分别联系想交款取得驾驶证的学员,并收取相应款项,后张学峰交给被告人张某人民币17000元、孙某交给被告人张某人民币14000元、张某2次给被告人张某人民币17500元、姚某交给被告人张某人民币3500元、徐某交给被告人张某人民币15000元、李某1交给被告人张某人民币3500元、吴某交给被告人张某人民币3400元、张某3交给被告人张某人民币10200元,以上共计84100元。被告人张某将所骗得赃款全部挥霍。该起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过程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1、孙某、张某2、姚某、张某3、吴某、李某1、徐某、王某、张某5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2张;机动车驾驶证、合同、张某光大银行账户查询、微信转账记录、收据4份、张某5银行账户查询予以证实。2、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间,向张某4、李某2、连某、杨某4人虚构向其交款人民币1600元或2600元就能快速取得驾驶证的事实,张某4、李某2找到李某3、赵某、闫某、李某4、温某,并收取每人人民币1600元,后将上述共计人民币8000元交给被告人张某。连某、杨某找到宋某、姜某、吕某,并收取每人2600元,后将上述共计人民币7800元交给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张某收到上述款项共计15800元后全部挥霍。张某4、李某2、连某、杨某已按各自收取的人民币数额返还各被害人。该起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过程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4、李某2、连某、杨某陈述;证人赵某、李某3、温某、李某4、闫某、宋某、吕某、姜某等人证言予以证实。针对全案,还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证人庞某证言;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抓捕经过、到案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当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多次实施诈骗行为,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九千九百元,返还被害人。(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追缴、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亮人民陪审员  王贵臣人民陪审员  侯义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煜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