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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5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石某某申请执行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世云,自小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5执464号申请执行人石世云,男,1965年3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寅街镇。被申请执行人自小井,女,1972年6月8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弥渡县弥城镇。本院在执行石世云与自小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小井已交款2200元,并订立分期履行计划。现因自小井暂无完全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卢浩云审判员  石正东审判员  刘忠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华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