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5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石某某申请执行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世云,自小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5执464号申请执行人石世云,男,1965年3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寅街镇。被申请执行人自小井,女,1972年6月8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弥渡县弥城镇。本院在执行石世云与自小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小井已交款2200元,并订立分期履行计划。现因自小井暂无完全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卢浩云审判员 石正东审判员 刘忠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华江 微信公众号“”